?東莞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中的試用期是怎么約定的?勞動合同試用期,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,依照法律規定,在平等自愿、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,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、合同解除條件亦無嚴格限制的期間。
?

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。但勞動者應注意以下事項:
試用期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,試用期是整個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。不得簽訂沒有勞動期限而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。試用期*長不超過6個月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;
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;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。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員工只能試用一次。
如此看來,用工單位的試用期問題似乎能通過上述方式完全解決,但其實不然。因為該解決方式的前提是此派遣員工是派遣單位的新員工,此前并未被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去;
假若該派遣員工此前曾被派遣過到別的用工單位,或者是該派遣員工是派遣單位再次重新錄用的員工,則麻煩就來了,因為《勞動合同法》第19條第2款規定“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”,再次派遣約定試用期就違法了。
用工單位可能會提出這樣的疑問:公司的正式員工都尚且能夠約定試用期,怎么派遣員工反而高人一等,不能約定試用期了?但這可是沒辦法的事情,“吃得咸魚抵得渴”,誰叫你使用勞務派遣呢?既然要使用,就不能什么便宜都讓你占盡。